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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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精选受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暨清算分配报告
发布时间:2006/10/17

20041015――20061015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合规性声明: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严格遵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一、信托计划概要

(一)信托计划成立日:20041015

(二)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1232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2

(四)信托目的:信托计划资金由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托”)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发挥在开放式基金投资领域人才、信息、管理的优势,在对开放式基金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管理及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开放式基金组合投资,获取开放式基金投资收益。

(五)信托财产分配期:20061015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资金由杭州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开放式基金组合投资。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资金投向未发生变化,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正常进行。

三、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专用账户的设立

杭州信托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了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管理制度与架构设置

  杭州信托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三)受托人亲自管理职责的履行

杭州信托依据本信托计划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认真履行了亲自管理的职责。

四、期间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杭州信托于20051015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受益人发放合计为人民币787658.45元的首期信托计划收益,受益人在首期信托期间的实际收益率为年6.393%。

五、信托财产收益、支出情况

本信托计划规定:信托利益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后大于信托计划资金的4.0%,小于等于信托计划资金的10%时,低于4.0%的部分及大于4.0%小于10%的部分中的70%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大于4.0%小于10%的部分中的30%为受托人的信托佣金。

1、根据上述分配规则,本次受益人实际可分配信托收益为:

信托计划资金×4+(信托利益 - 信托费用 - 信托计划资金×4%)×70%=743936.33

2、根据上述分配规则,受托人本次实际提取的信托佣金为:

(信托利益 - 信托费用 - 信托计划资金×4%)×30%=107629.9

3、本信托计划的收支情况如下:

单位:元

收入

 

 

 

信托资金

12320000.00

 

基金买卖差价收入

1655372.39

 

新股申购收入

46464.75

 

信托计划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69695.66

 

收入合计

14091532.8

 

支出

首期发生的信托管理费

4564.58

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费、印刷费、邮费等,根据信托计划规定按实列支

首期收取的信托佣金

126367.84

按信托计划规定提取

首期分配信托收益

787658.45

 

第二期发生的信托管理费

1197.5

 

第二期收取的信托佣金

107629.9

 

第二期分配的信托财产

13063936.33

信托计划本金1232万元、第二期信托收益743936.33

分配信托计划资金推介期利息

178.2

 

支出合计

14091532.8

 

注:受益人二年的合计实际收益率为12.43%,第1年实际收益率为6.39%,第2年实际收益率为6.04

 

六、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对象

截至20061015日日终在杭州信托登记在册的持有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全体受益人。

(二)分配情况

杭州信托于信托财产分配期按分配规则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全部可分配的信托财产计人民币13063936.33元;并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产生的利息计人民币178.2元于完税后与上述可分配的信托财产一并通过信托代理收付银行以现金方式直接划入受益人各自的受益账户,受益人预留银行帐户如有变更,请及时与受托人联系。

七、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八、本报告正本备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并由受托人通过网站发布、商业信函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九、受益人自本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本报告事项解除责任。

十、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杭州信托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1-87218136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10